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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有監護權及收養證明,孩子在法律上需照養生父嗎

  • Miss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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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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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父與前妻生下我,在我2歲時娶了陳女,陳女有經過收養證明,

    後來生父與陳女離婚監護權歸陳女,生父已10年沒有養育過我,

    每次我換身份証,父親欄是空白的,近期接到健保局找到我工作的地方,

    說是生父的健保費沒有繳,所以身為唯一子女的我,且有工作來源下(現在27歲),

    必須有責任要負擔,為此我想請問各位我與生父這樣的關係,

    難道沒有辦法撇清嗎? 未來他無自理能力、病了、擔有債務、不論他生與死,只因為血緣關係,所以我必須要負責嗎?

    我不負責=棄養嗎?

    有甚麼途徑是我可以做的嗎?

    以上,感謝解惑!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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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6 23:50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6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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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法律規定,您既為生父之子女,本應盡扶養義務,除非您符合民法第1118-1條規定,或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但不可免除之。

     

    民法第1118-1條:

    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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