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傷害、強制、妨害自由 > 勞工局檢舉條件,或其他罰款,賠償金

勞工局檢舉條件,或其他罰款,賠償金

  • vivi1127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28 00:42 
  • 文章人氣:756
  • 個人積分:2
  • 本人於11/27到勞工局開勞資爭議協調會(因公司未按發薪日給我薪水),會議結論:她們表示會給我薪水與資方公司都互相同意於下禮拜五12/5前會匯款給我。

    1.請問我可否再檢舉她們未按照發薪日給我薪水?

    (發薪日原為11/10日,會議當時互相同意12/5日前要給我),但發薪日本就是11/10日,11/10至11/25日都未表明或事先告知不給薪水的理由或她們要怎麼處理不給我薪水的後續問題,還要我打去公司要錢!還編了違反勞基法的理由,現在,開協調會了才願意給還不是當下給。

    2.若不能檢舉,請問我未如期領到薪水期間的損失,可否申請精神賠償?或其他相關賠償?或是否能用其他原由來當做檢舉的內容?

    3.我最主要是想讓他們被罰款,記取教訓。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28 08:44 
  • 文章人氣:263
  • 個人積分:52766
  • 律師評價:1416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判決只會就請求事項作決斷。

    2、倘若您只請法法院確認經界,則後續的使用及可能衍生的爭議,必須待日後發生之後始能請求。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