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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檢舉條件,或其他罰款,賠償金

  • vivi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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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8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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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於11/27到勞工局開勞資爭議協調會(因公司未按發薪日給我薪水),會議結論:她們表示會給我薪水與資方公司都互相同意於下禮拜五12/5前會匯款給我。

    1.請問我可否再檢舉她們未按照發薪日給我薪水?

    (發薪日原為11/10日,會議當時互相同意12/5日前要給我),但發薪日本就是11/10日,11/10至11/25日都未表明或事先告知不給薪水的理由或她們要怎麼處理不給我薪水的後續問題,還要我打去公司要錢!還編了違反勞基法的理由,現在,開協調會了才願意給還不是當下給。

    2.若不能檢舉,請問我未如期領到薪水期間的損失,可否申請精神賠償?或其他相關賠償?或是否能用其他原由來當做檢舉的內容?

    3.我最主要是想讓他們被罰款,記取教訓。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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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8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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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判決只會就請求事項作決斷。

    2、倘若您只請法法院確認經界,則後續的使用及可能衍生的爭議,必須待日後發生之後始能請求。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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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8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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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支付積欠薪資,無所謂精神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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