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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1127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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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1/27到勞工局開勞資爭議協調會(因公司未按發薪日給我薪水),會議結論:她們表示會給我薪水與資方公司都互相同意於下禮拜五12/5前會匯款給我。 1.請問我可否再檢舉她們未按照發薪日給我薪水? (發薪日原為11/10日,會議當時互相同意12/5日前要給我),但發薪日本就是11/10日,11/10至11/25日都未表明或事先告知不給薪水的理由或她們要怎麼處理不給我薪水的後續問題,還要我打去公司要錢!還編了違反勞基法的理由,現在,開協調會了才願意給還不是當下給。 2.若不能檢舉,請問我未如期領到薪水期間的損失,可否申請精神賠償?或其他相關賠償?或是否能用其他原由來當做檢舉的內容? 3.我最主要是想讓他們被罰款,記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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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