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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遺產管理人,是否有義務幫被繼承人繳欠稅費

  • 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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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9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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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定本人為某甲之遺產管理人,收到勞動部公文,公文指出某甲聘僱外籍勞工尚欠繳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請問本人是否有義務幫某甲代為繳納欠稅費?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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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2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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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第1181條:「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大法官解釋第621號:「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依您所述,您經法院指定為甲之遺?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您有為某甲清償債權之職務,故您當然須為甲清償債權,且依大法官第621號解釋,公法上之義務在罰鍰處分作成而具有執行力後即使義務人死亡,仍得對其遺?為執行,故您亦須清償甲公法上之債權

    最後,應注意者係,您應依民法第1181條,遵守民法第1179條所定之一年以上之公示催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