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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上,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的問題

  • w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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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02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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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原告在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後訴訟中因故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10,000元",後來原告獲判勝訴
    判決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請問原告可以藉此將原本一審自己所刪減的訴之聲明"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再增加回去嗎?如果可以,請問是要如何增加呢?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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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02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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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原則上不行唷!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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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0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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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如同顏大律師所述,謹補充如下:

    訴之聲明白話來說就是你跟法官說你「要什麼」?所以本件既然在一審時你沒跟法官說你要請求法定利息,則原則上法律規定二審時就不能突然再說我還要請求法定利息;但是例外在對方同意或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下,還是得以追加訴之聲明。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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