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原告在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後訴訟中因故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10,000元",後來原告獲判勝訴 判決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請問原告可以藉此將原本一審自己所刪減的訴之聲明"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再增加回去嗎?如果可以,請問是要如何增加呢?謝謝
您好:
如同顏大律師所述,謹補充如下:
訴之聲明白話來說就是你跟法官說你「要什麼」?所以本件既然在一審時你沒跟法官說你要請求法定利息,則原則上法律規定二審時就不能突然再說我還要請求法定利息;但是例外在對方同意或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下,還是得以追加訴之聲明。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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