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家人在民國101年12月31日 跟人發生車禍
我家人因為是轉彎車 是一個上坡 家上是載貨的箱型車
所以 車速不快 也有 停車 確定無車時才轉彎
因為是上坡 所以視線有些死角 但確定當時的兩個路口都無車
兩個路口 加起來 大概有七八時公尺左右
之後有台車 高速行駛 交通鑑定也是判定他超速
當時車主也是說 各自修理 處理就好
結果隔了一年多 對方的保險公司 記單子來說要我們賠償
拖到104年 才說要開調解庭 對方的車子 只有右邊車門跟
板金 有些許刮傷 保險卻說 要我們賠償他三萬多元
想請問一下律師 交通鑑定 也是說了 是他超速
對方卻說 責任全在我們 這樣子 是不是有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