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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親權問題

  • Sh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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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3 14:13 
  • 文章人氣:847
  • 個人積分:4
  • 我目前懷孕,男友是美國籍,但他不想負責,而且恐嚇我因為我是台灣人所以美國法院不會受理任何我提出的訴訟或申請,但我有憂鬱症和恐慌症,因此醫生判定我不適合擔任撫養小孩的角色,請問我是否能向美國法院提出確立男友和小孩的親子關係,確認後再提出訴訟強制他擔任監護和撫養的角色直到我病情好轉?

     

  • Sh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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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3 20:15 
  • 文章人氣:288
  • 個人積分:4
  •  您好,他人現在住在美國,我可照我上述的那樣提出嗎?

  • 鄭瑞崙 (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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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5 09:42 
  • 文章人氣: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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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 │ 律師證號: 89台檢證字第4978號
  • 您好
    依家事事件法第61條規定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67條第1項規定

    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因此有關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係為專屬管轄

    你未來即將出生小孩住所地法院就有管轄權了

    可以在住所地法院提出請求

    雖然生父住在美國

    但還是可以在台灣的法院提告

    並就確定之判決聲請美國法院認可即可

    不需要跑去美國提告

    因為訴訟耗時耗力加上在美提出訴訟費用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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