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國親權問題
- 鄭瑞崙 (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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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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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家事事件法第61條規定
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67條第1項規定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你未來即將出生小孩住所地法院就有管轄權了
可以在住所地法院提出請求
雖然生父住在美國
但還是可以在台灣的法院提告
並就確定之判決聲請美國法院認可即可
不需要跑去美國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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