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原告在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中因故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元",後來原告獲得勝訴 之後,被告(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請問被上訴人(原告)可以在二審中,將原本一審自己已刪減的訴之聲明"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再增加回去嗎?如果可以,是以附帶上訴或是訴之追加,還是其他方式呢?這樣還需要再付裁判費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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