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原告在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中因故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元",後來原告獲得勝訴 之後,被告(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請問被上訴人(原告)可以在二審中,將原本一審自己已刪減的訴之聲明"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再增加回去嗎?如果可以,是以附帶上訴或是訴之追加,還是其他方式呢?這樣還需要再付裁判費嗎?謝謝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09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095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909189070
第 5 名 目前評價 87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288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1812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586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220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