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未徵收之道路用地問題
- 馬偉涵 (ma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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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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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不妨礙指定目的之情況下,仍得為使用(參考都市計畫法第51條),但仍需視有無特別法規命令有限制土地使用之情形。如您所提及案例中之「花台」,其形狀外觀不明,是否有足以生道路使用上安全疑慮尚難以判斷。
二、如經認定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虞,已構成妨礙指定目的之使用,或有違反特別法規命令之情形,地方政府(不含直轄市區公所)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勒令拆除。
結論:在道路旁所設置之花台,雖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道路障礙,但畢竟兩部法律主管機關不同,並非道路障礙也不必然無妨礙道路使用,仍需待爭執發生後,視地方政府處分書內容如何認定,才能聚焦攻防。以上先提供相關法令予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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