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共同頂了一家火鍋店來做
朋友說前店主開頂店的金額為106萬,但事後發現實際是80萬而已
而因為一些原故頂店的金額需要經由朋友之手交給前店主
目前朋友總共拿了10來萬說是要給前店主的,但真正到達前店主手上只有2萬,要收據也都說沒有(拿不出來)
想請問這樣是否有背信罪?或者是其他的罪名?
各位律師好:
我被詐騙一萬元,報案後經警方查出嫌犯人頭帳戶開在台南市.
若以後嫌犯落網需要當事人出面到場開庭,但我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到庭.(例如受訓只放六日)
能否委託台南當地的律師代替我出庭呢? 另外若我告對方詐欺,那我是要配合被告的戶籍地或住居
所在地嗎? 還是以我原告戶籍地為準呢? 換言之,刑訴也跟民訴一樣有"以原就被"的適用嗎?
謝謝您們!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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