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台灣持有搖頭丸已自白且已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 張祐豪律師 (張祐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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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3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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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目前臺灣司法實務,限制出境是依附於限制住居的概念,目的是為確保裁判文書送達之合法性,並非指被告不得自由行動而拘禁於住(居)所之意,故應依循刑事訴訟法第404條(抗告)、第416條(準抗告)等規定提出救濟。
二、建議你聘請律師向法院提起抗告,或是以書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張祐豪律師
所 址ADD:臺北市信義路4段391號12樓
案件洽詢TEL:02-2758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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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洽詢EMAIL:ffiva@hotmail.com - 張律師 電話0958286008 歡迎來電詢問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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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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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向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又關於限制出境之部分,於觀察勒戒或緩起訴戒癮治療結束前,坦白說,欲解除限制出境,難度很高,應先解決觀察勒戒的問題,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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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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