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請問離婚之後探視權必須明文的付註在哪裡?我已經離婚兩年了,當初的協議書只寫著扶養權歸男方,探視必須男方同意這兩點,但男方在這期間會因為自己的心情來決定要不要給我探視,並且說如果有交了男朋友,就不會再給探視,我想請問我該怎麼保障我自己的權力,並且是具有法律效力,不是寫歸寫,做歸做,謝謝你。
一、攻心為上,訴訟為下。
二、若要以訴訟處理,是聲請法院酌定探視權。
三、攻心為上…請記得。寧可好好再協商。
台北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
1.縱使未擔任子女監護人,探視子女之權利不應被剝奪。
2.建議先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權之調解,如調解成立即具法律效力;如調解不成可據此直接進入
訴訟程序,交由法院判定.如此一來,可省去諸多不必要的時間耗費.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指名本人諮詢
就您所陳述(探視權)的問題,本所甚為關切,為保護您及孩子的權益,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我們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交了男朋友或是再結婚你還是小孩的生母並不會影響探視權。
如果對方沒有正當理由的拒絕妳的探視你可以請律師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之行使。
歡迎來所詳談或電詢本所律師所址:臺北市信義路4段391號12樓電話:(02)2758-7681
如果要有法院能夠強制執行的效力
就要向法院聲請裁定酌定探視方法
如果能夠蒐集到對方有對小孩不利之事證
就能夠近一步聲請改定監護權
本所有多項處理此方面類型案件之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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