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以提高 妨害電腦使用罪

- 迪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1-04 05:03 最後編輯日期:104-01-04 08:24
- 文章人氣:2498
- 個人積分:10
-
律師抱歉.. 標題打錯了 是"已提告"~ 打成"提高"不能修改....
各位律師您好,
被更改了密碼
我是晚間11點多才發現的 於是我用手機找回了密碼 並且更改掉
他七點多改我的Facebook密碼時 有信件寄到我的yahoo信箱
上面有顯示他更改我的密碼 以及他的 作業系統 , 瀏覽器 , 【IP位置】 , 以及他的預估位置 是在中部 (本人住桃園)
本人看到後 就截圖列印 到派出所報案 也填寫了三聯單
由於他有更改我的密碼 是否 也觸犯了359條呢..因為三聯單上面 只寫了妨害電腦使用..
還有鎖起來的照片很怕被拿去做什麼事情
想請問幾點事情
一. 我是告訴人 將來如果開庭 是到被告人戶籍地嘛 ?
二. 妨害電腦使用罪 所要承擔的訴訟金額會是多少呢.. 需要請律師嗎 .. 本人經濟能力不是很好
三.如果將來到法院 會需要承擔龐大的裁判費 或者訴訟金額嘛..
四.如果找到被告人或者被告坦承罪刑 是否能提出相關賠償..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轉成民事賠償..
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是要開庭前呈上還是開完後呢或者私下和解時...
以上五點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本人是第一次報警提出告訴並非是為了賠償金而去告人
凡是有因必有果 既然做錯了事情就必須承擔固有的懲罰
facebook裡面有很多鎖起來的私事及前女友照片
我覺得就像睡覺時 被人偷偷的從頭到腳看了一回 讓我感覺很不舒服
前女友現在過得很幸福好事也許將近 不希望那些照片外流在外面影響他們
(不知道對方有沒有偷偷存檔)
以上都不太了解 都是從上網看的 .. 怕因為告人 所要承擔的金額會好多
還有許多刑責上面的疑問 希望能幫幫我 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9-21 21:0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5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是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需在起訴後至第2審辯論終結前以方能為之,本件尚未起訴,無法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再者,本件應先釐清行為人有無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您有意和解,可以在地檢署開庭時距狀陳明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9-21 21:0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5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是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需在起訴後至第2審辯論終結前以方能為之,本件尚未起訴,無法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再者,本件應先釐清行為人有無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您有意和解,可以在地檢署開庭時距狀陳明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9-21 21:0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5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是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需在起訴後至第2審辯論終結前以方能為之,本件尚未起訴,無法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再者,本件應先釐清行為人有無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您有意和解,可以在地檢署開庭時距狀陳明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