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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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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0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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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 前些日子警察找我去警察局說有監聽到我跟朋友疑似有做毒品交易 筆錄我有承認了是三級毒品K它命 有購買約1.5~2克 有驗尿到目前為止

    二個禮拜多了 警察都沒通知我

    警察跟我說如果沒有驗到就不會通知你

    那到時候會開庭嗎?  還有到時候會跟藥頭對質嗎?

    我好害怕人生安全的問題!

    各位  大大能幫我解答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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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0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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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製作筆錄的時候有提到上游,因此只要有找到該藥頭,一定會傳喚你到庭(不論您自己施用的部分是否有驗出),屆時可以向承辦檢察官以安全為由申請遠距離傳訊等方式保障人生安全即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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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07 15:45 最後編輯日期:104-01-0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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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警方抓到藥頭後一定會傳您對質,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絡敘述詳情,我等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並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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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08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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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是當下我是跟我朋友說 幫別人拿的

    實際上是自己施用 我在警察筆錄上面並沒有補充這點

    請問這樣情況會對我不利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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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8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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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是偵查不公開,執行職務之人員於偵查中所知悉之事項,除非有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否則不得公開其所知之內容,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倘有報案三聯單,可上網查詢進度,惟本件應釐清行為人有無您罪證罪名之構成要件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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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08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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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是偵查不公開,執行職務之人員於偵查中所知悉之事項,除非有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否則不得公開其所知之內容,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倘有報案三聯單,可上網查詢進度,惟本件應釐清行為人有無您罪證罪名之構成要件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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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是偵查不公開,執行職務之人員於偵查中所知悉之事項,除非有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否則不得公開其所知之內容,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倘有報案三聯單,可上網查詢進度,惟本件應釐清行為人有無您罪證罪名之構成要件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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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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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是偵查不公開,執行職務之人員於偵查中所知悉之事項,除非有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否則不得公開其所知之內容,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倘有報案三聯單,可上網查詢進度,惟本件應釐清行為人有無您罪證罪名之構成要件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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