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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

  • 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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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16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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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去高雄開(調)傷害案...我是被告....當天沒結論,原告要再上訴.
    2.我我受傷照片因沒醫院診斷證明,所以檢察官只做收證物動作,而原告有提出事件2小時後而且是外縣市奇美醫阮診斷證明,,,,,,原因(腫疼)
    3.3月30於楠梓區要開協調會,今天收到通知及訴訟文,內容...很無言.要求孩子監護權扶養費每月1萬.

    4.對方提出訴訟離婚卻還指定要我出訴訟費,可以拒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