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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聲請

  • 小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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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0 23:09 
  • 文章人氣: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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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好:我和先生已經分居半年彼此已經沒感情見面就是吵架 雙方的價值觀落差太大實在無法生活一起而且分居1個月時對方就已經把家門換鎖了…對方沒有暴力這樣離婚訴訟能過嗎?(對方不願離除非小孩歸給他)

    雙方育有1子1歲半 出生到現在都是我自己帶 而這半年母子都住娘家這期間對方只付2萬5給小孩費用…我想聲請小孩監護權法官會判給無收入的媽媽嗎?我有房子貸款

    如何聲請監護權呢?…一定要請律師勝算比較大嗎?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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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0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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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依您所述您與配偶已分居達六個月

    故應可向法院聲請定小孩之監護權人並請求對方按月給付扶養費(通常是1人約八千至1萬2千元)

    且您既為小孩之主要照護者,應較有機會聲請成為小孩的監護人

    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成功之機率亦較大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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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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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1. 起訴離婚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非是第1項具體事由,就是第2項其他不能維持婚姻事由,但若是第2項的情形,需不可歸責的一方起訴,但若雙方都可歸責,則雙方均得起訴。是以,您表示彼此已經沒感情,這能不能構成第2項,可能還有疑問,需看對方或雙方是否有一定的事由,導致雙方婚姻無法維持。

    2. 子女監護部分您若要爭取,建議要讓法院認為您這一方有獨立扶養的能力,而您表示子女從小由您照顧這點對您有利。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