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好:我和先生已經分居半年彼此已經沒感情見面就是吵架 雙方的價值觀落差太大實在無法生活一起而且分居1個月時對方就已經把家門換鎖了…對方沒有暴力這樣離婚訴訟能過嗎?(對方不願離除非小孩歸給他)
雙方育有1子1歲半 出生到現在都是我自己帶 而這半年母子都住娘家這期間對方只付2萬5給小孩費用…我想聲請小孩監護權法官會判給無收入的媽媽嗎?我有房子無貸款。
如何聲請監護權呢?…一定要請律師勝算比較大嗎?
您好:
依您所述您與配偶已分居達六個月
故應可向法院聲請定小孩之監護權人並請求對方按月給付扶養費(通常是1人約八千至1萬2千元)
且您既為小孩之主要照護者,應較有機會聲請成為小孩的監護人
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成功之機率亦較大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 起訴離婚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非是第1項具體事由,就是第2項其他不能維持婚姻事由,但若是第2項的情形,需不可歸責的一方起訴,但若雙方都可歸責,則雙方均得起訴。是以,您表示彼此已經沒感情,這能不能構成第2項,可能還有疑問,需看對方或雙方是否有一定的事由,導致雙方婚姻無法維持。
2. 子女監護部分您若要爭取,建議要讓法院認為您這一方有獨立扶養的能力,而您表示子女從小由您照顧這點對您有利。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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