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後,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後,相關問題與程序
-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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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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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前幾天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相關內容如下:
主文:酒濃度每公升達0.25毫克以上行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萬元。三. (前述…),命被告應於判決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000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罰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
問題1. 我收到簡易判決後,程序應該怎麼處理呢?
問題2.那我到底總共要繳多少錢出去呢? (是..如易科罰金60天 *1000=60000 再+向公庫支付40000元 總共100000元嗎?)
問題3.他最後說得併科罰金20萬?那是指?
問題4.當初警察取締時,有先開一張紅單給我,但上面沒寫取締項目,詢問警察後回復說之後法院會告訴我要繳多少錢,可目前為止我只收到簡易判決書,沒收到其他的通知或是處理程序,所以想請問該如何處理?(因為我很害怕會過了處理期限)
問題5.因2年前有一張罰單還在分期未繳完,所以想請問這次的的罰款也可以分期嗎?那要如何申請呢?還是說可以申請易服服社勞動嗎?
(主要問題 1.處理程序2.總金額3.方法或方式)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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