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助理 適用勞基法?
- Hermi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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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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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曾經在醫院擔任一年的專任研究助理(非科技部)
現在在學校擔任科技部的專任研究助理,計畫為三年期,已超過一年
剛到學校時有幫我算之前的年資
因此是依科技部第二年的薪資開始領(目前領的是第三年的薪資,在學校期間為一年多)
1.上個月向老闆請假,老闆說我不適用勞基法,沒有滿一年七天的假日
沒有正當事由不給假……
請問這合法嗎?
2.計畫為三年的計畫,但學校給的契約書為一年簽一次,中間無中斷
請問這是特定性契約還是不定期契呢?
3.學校的契約一有條:
『乙方於約聘期滿前,因故提前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應賠償甲方一個月所得』
是不是就不需要賠償一個月所得了呢?甲方可以拒絕我提前灕職嗎?
若提前離職是否還會有其他問題呢?
4.103年8月前學校有提離職儲金,但8月開始已無再提
是否因為適用勞基法改成勞工退休金了呢?(因為承辦人員不告訴我…)
5.在學校第二年的聘期開始簽契約書的人不是我…
承辦的人因他自己作業方便,沒給我簽…
請問這會有什麼問題嗎?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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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6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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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的,截至目前為止仍然不適用勞基法。
2、定期契約。
3、依約款必須前一個月通知,並經甲方同意兩個要件符合始可免責。
4、如前述,因為沒有勞基法的適用,因此沒有退休金的問題,至於離職儲金的部分必須依據您所簽立的契約而定。
5、簽的不是你?是指代簽嗎?倘若未經您授權,已經涉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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