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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契約解除的疑問..

  • 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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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6 19:48 
  • 文章人氣:1166
  • 個人積分:8
  • 公司預備要給員工無薪假,員工得知後明白表示拒絕接受,但公司依然不顧員工意見,強制排休並扣薪(有錄音為證),員工在知曉後30天內,寄發存證信函
    以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各款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依法給予資遣費。

    隨後也向政府勞動關係科申請調解
    但是當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立刻改口表示,願意補回扣除薪資、以及取消無薪假,要求與員工恢復雇傭關係....

    想請問...那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公司的改善,並繼續依勞基法請求給付資遣費?及其他勞工權益相關的費用(例如:未休完的特休假、未依法給予的加班費..等)還是說當公司願意補足及改善上述無薪假的違法行為後,存證信函所主張已解除的勞動契約即可自動恢復?

    已經不想再待在這公司了,但是又怕萬一日後上調解會時,
    公司會改口表示早已告知願意取消無薪假,也願意將扣除薪資補回,
    只是員工不接受,所以反倒變成是我自己因違法曠職被開除之類的...


    謝謝各位法律專家!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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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6 20:01 
  • 文章人氣: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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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如果確實符合勞基法第14條規定,員工可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於公司收到終止勞動契約時起,雙方勞動關係已不存在,因此員工可拒絕公司事後提出的條件,並繼續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後的資遣費等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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