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 ..毒品問題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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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8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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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Jerry,
關於毒品的行為態樣有多種,有製造運輸販賣第一、二或三級毒品,有以強暴脅迫使人施用或誘使他人施用第「?」級毒品者,有自己持有或施用者,上述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如供出毒品來源得以減刑;至於除自己持有施用以外之犯罪,得因自白而減免其刑。所以需先釐清您大哥是符合那一種行為態樣。又上開犯罪皆已逾越最重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所以追訴權仍然存在,您哥哥仍然需要面對司法,建議循求法律上的援助。如有需要,請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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