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3.12.11酒駕,酒測值0.27,100年11月的時候機車駕照扣1年,還有101年5月駕照吊銷3年,都沒有肇事,前面有兩次因酒駕的前科了,今天寄簡易判決處刑書來,上面寫說:核被告所,係犯刑法185條之3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嫌,跟依刑事訴訟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請問這樣會被判不准予易科罰金嗎,會有機會被判可易科罰金嗎??請專業的律師幫忙我回答,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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