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傷害,和解後對方反悔
- 小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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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6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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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被警察局通知涉嫌傷害,我們總共六個人,只有一個人打 ,被害人報警之後 還繼續騷擾我們要找人來找我們要我們小心點,還罵我們這邊一個女生破女,後來他又去騷擾了其他人,被那些人反應之後我主動找他和解,他也同意 ,我們在警察局簽和解書他說我跟另外兩個一起賠他兩千,我們雙方同意後就在和解書上簽章,但他隔天卻一直跟我說他要撤回和解,他要求要一人兩千,一直來打擾我。
請問:
因為警察說只要雙方主要人簽章就可以了,那請問上面是只有說甲方賠乙方兩千,並沒有指說有幾個人賠,那ㄕ要我跟另外兩個人賠還是六個一起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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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6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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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和解部分除非有被詐欺脅迫等因素,否則原則上難以撤銷和解。
2、案件部分必須對方撤回告訴,倘若對方拒絕,則案件會繼續跑。(和解書倘若有約定拋棄其他民刑事權利之記載則可以提給檢察官,檢察官會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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