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問一下
9月30發車車禍 雙方都是機車
初判表如下
對方1.疑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
2.違規事實 未依標誌指示行駛
我方 1.疑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車禍當下我時速大概30-40 我撞到對方車沒倒 人也沒有飛出去
雙方都有去醫院 我是手指腫起來 對方差傷
有去過調委會 對方態度強硬堅持他是被撞不認為有錯
有以下幾點想請問一下
1.我最晚哪時能提告
2.我該如何提告
3.我只有手指腫起來能告過失傷害嗎 可以的話 民事賠償要強調媽? 不行的話該告對方甚麼?
4.如果能告過失傷害 對方也有傷能告我過失傷害嗎
5.如被告過失傷害該如何處理
6.以初判來看我有機會勝訴媽 還是就此了事比較好
小弟學生什麼都不懂 再麻煩各位解答 謝謝
1. 刑事告訴過失傷害期間為9月30日起算6個月。
2. 您可以繕具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
3. 手腫也可算傷害,但建議要提出診斷證明、若有照片也可一定提供以資為證。
4. 對方也可能提告過失傷害,又若要釐清肇事責任,於偵查中可要求送請肇事鑑定。
5. 其實,看您所言,雙方受傷程度都不大,可以和解就談一談,也可以避免日後跑地檢、法院的煩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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