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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禍提告

  • 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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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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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想請問一下

    9月30發車車禍 雙方都是機車

    初判表如下

    對方1.疑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

          2.違規事實 未依標誌指示行駛

    我方 1.疑行經無號誌路口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車禍當下我時速大概30-40 我撞到對方車沒倒 人也沒有飛出去

    雙方都有去醫院 我是手指腫起來 對方差傷

    有去過調委會 對方態度強硬堅持他是被撞不認為有錯

    有以下幾點想請問一下

    1.我最晚哪時能提告

    2.我該如何提告

    3.我只有手指腫起來能告過失傷害嗎 可以的話 民事賠償要強調媽? 不行的話該告對方甚麼?

    4.如果能告過失傷害 對方也有傷能告我過失傷害

    5.如被告過失傷害該如何處理

    6.以初判來看我有機會勝訴媽 還是就此了事比較好

    小弟學生什麼都不懂 再麻煩各位解答 謝謝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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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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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1. 刑事告訴過失傷害期間為9月30日起算6個月。

    2. 您可以繕具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

    3. 手腫也可算傷害,但建議要提出診斷證明、若有照片也可一定提供以資為證。

    4. 對方也可能提告過失傷害,又若要釐清肇事責任,於偵查中可要求送請肇事鑑定

    5. 其實,看您所言,雙方受傷程度都不大,可以和解就談一談,也可以避免日後跑地檢、法院的煩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