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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7-01 | 最近登入:104-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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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一下
9月30發車車禍 雙方都是機車
初判表如下
對方1.疑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
2.違規事實 未依標誌指示行駛
我方 1.疑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車禍當下我時速大概30-40 我撞到對方車沒倒 人也沒有飛出去
雙方都有去醫院 我是手指腫起來 對方差傷
有去過調委會 對方態度強硬堅持他是被撞不認為有錯
有以下幾點想請問一下
1.我最晚哪時能提告
2.我該如何提告
3.我只有手指腫起來能告過失傷害嗎 可以的話 民事賠償要強調媽? 不行的話該告對方甚麼?
4.如果能告過失傷害 對方也有傷能告我過失傷害嗎
5.如被告過失傷害該如何處理
6.以初判來看我有機會勝訴媽 還是就此了事比較好
小弟學生什麼都不懂 再麻煩各位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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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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