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轉繼承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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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30 10:28 最後編輯日期:104-01-3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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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大哥無配偶、子女,且父母已往生,則將來大哥的繼承人為所有尚生存的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的兄弟)。就大哥將來的遺產,二哥的配偶無繼承權,二哥的子女不適用代位繼承的規定,也無繼承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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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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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3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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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小雄,
再轉繼承就是繼承權的再轉,亦即繼承事實發生之後, 繼承人於不久後也相繼往生。
例如:父母死亡後,子女在六個月間死亡,來不及申報遺產稅,此時係由下一順位之繼承人繼承,即父母之父母(爺爺奶奶),若爺爺奶奶也不在世了,此時就無再轉繼承的問題。反之,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還在,則由其繼承之。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來函詢問,謝謝!
姜百珊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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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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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30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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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 所長魏克仁律師回覆有關繼承問題:
1. 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是民法1138條的第三順位繼承人,其兄弟妹妹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姪與甥)是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所謂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1140條所述的民法1138條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才存在(即該法條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意)
2. 民法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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