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遺產過戶問題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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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1.就遺產繼承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及第120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
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2.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及第41-1條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
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
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
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3.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以上回覆若尚有未盡事宜之處,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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