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65條 請求日定義疑惑
- fl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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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2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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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件開始住院日期是2013.02.14
我在上個月2015.01.08提出理賠
保險公司表示還在審理討論
如果保險公司審理期間超過2月14日
我的理賠請求權會消失嗎
或是是從我提出的 2015.01.08開始算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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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2 12:39 最後編輯日期:104-02-0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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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已經於1/8提出理賠請求,時效就已經中斷,不會再因2/14滿二年就消滅。但若保險公司遲遲未給付,您應於1/8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仍會時效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flied:
延伸問題請參考民法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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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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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2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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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向保險公司限期請求理賠,以利日後可證明有於期限內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若屆期保險公司置之不理,可提期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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