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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65條 請求日定義疑惑

  • fl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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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2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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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一件開始住院日期是2013.02.14 我在上個月2015.01.08提出理賠

    上個禮拜1月底我向保險公司詢問理賠進度

    保險公司表示還在審理討論 如果保險公司審理期間超過2月14日 我的理賠請求權會消失嗎 或是是從我提出的 2015.01.08開始算 第 65 條  
    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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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2 12:39 最後編輯日期:104-02-0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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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已經於1/8提出理賠請求,時效就已經中斷,不會再因2/14滿二年就消滅。但若保險公司遲遲未給付,您應於1/8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仍會時效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flied:

    延伸問題請參考民法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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