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年經濟困窘,親友知悉用銀行匯款轉伍萬元至本人名下,當時親友言明是幫助,所以沒有寫借據或本票之類,也沒有限定償還日期,現今因其它因素,親友之間感情破裂,故翻臉要索回前筆款項。後本人寫一份借據給他,因內容不符他的要求,故憤而將本人寫的借據撕毀...
現該親友要循法律途徑解決...請問...1:我可以主張該筆款項是無償幫助(贈與)???2:親友撕毀我寫的借據, 是否在法庭可以主張對方不承認此伍萬債權??3:有其他法律條文或主張意思, 對我較有利。
您好:
1.由於舉證責任是原告負擔,所以是原告要證明這筆錢是借你的。
2.若你自認曾寫借據給對方,豈不是幫對方證明這筆錢是借的。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同上何大律師所言,對您而言自然是主張該5萬元部分為贈與較為有利。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鍾律師您好:請問該如何舉證該款項是"贈與?因為當初只是口頭承諾,沒有立據也沒有錄音...
鍾律師您好:請問該如何舉證該款項是"贈與?因為當初只是口頭承諾,沒有立據也沒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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