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宿退還訂金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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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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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是規定定金,但實務上常有人說成訂金,之前看過的判決看來是混著用。所以用「訂」與「定」兩個字不同來說是不太有說服力的。雖然法律是規定「不能履行」而實務有說「不為履行」的話就不算,但有看過一個判決就是把不履行當成不能履行,到二審才推翻…光是開庭花的勞力、時間費用都超過打贏的金額了。如果你真的無法接受,是否考慮聲請調解…
二、危機就是轉機,如果我是你的話我會照著說錯的價碼讓他們住,並讓他們賓至如歸…你想想這個客人會不會介紹其他客人給你,如果因為你處理得當,多了十個客人,其實就是免費的宣傳,給他便宜住的部分整個來說就是打折。反之,如果你跟他訴訟,不要說這個客人的親友不來了,上了新聞對你也不好呀…王品集團的相關飲食店就是這樣處理的…主餐上太晚,再送你一個主餐;肉筋太多抱怨就給你換;熟客送你香檳汽水;你不能吃蝦,換其他副餐給你;菜裡面飛了一隻小蟲,送你杯子…這部分雖與法律無關,還是給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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