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案由 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案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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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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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之前處理過多件這樣的案件,原則上要朝主觀犯意來做無罪答辯,到警局做筆錄,要壁面被警察誘導詢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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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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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9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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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事證明確,則應朝緩起訴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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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4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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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229-1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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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就多年經辦此例實務經驗供您參酌。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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