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本票與合約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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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4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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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契約上寫說違約的話要給付違約金,對方可以拿這個本票去做本票裁定。
二、如果你收到本票裁定後有意見,變成你要以直接當事人間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去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如果對方聲請強制執行,你還要提供擔保請做停止執行。比較壞的會把票轉出去讓第三人跟你請求票款,這樣你會更麻煩
三、你會覺得很麻煩對吧,所以簽本票之前允宜三思。
四、在訴訟中可以主張的無非是:
[一]我方並無違約,這個部分要搜集證據。儘可能的不要先翻臉,翻臉後要搜集證據會比較困難。
[二]退萬步言,若有違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關於違約金過高乙節,實務上有二種見解,雖然主流認為法院要職權認定,但還是有逐漸多的少數認為你要先舉證證明違約金過高。
五、常見簽本票且生糾葛的,例如房屋仲介要買方簽鉅額本票然後買方悔約賣方要求給付個二百萬之類的。
六、以上,如果還有問題或是你想要看看與你類似的判決內容,可以跟律師約個時間到事務談一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往前走靠左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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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4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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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管契約如何約定,本票只要形式要件具備,到期未獲付款,執票人就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若依契約發票人並無需付違約金的事由發生,發票人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訴訟中執票人應證明違約金債權存在才能確保本票債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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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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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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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持有對方之本票,可至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若對方對該裁定未異議,待裁定確定後,可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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