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鄰居說我音樂開太大聲現在又說要找證人告我
-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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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7 14:59 最後編輯日期:104-02-1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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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在這發過文他們真的沒是愛找事做...
之前鄰居說我音樂開太大大聲,我是下午2~4點房的我是覺得還好沒很大聲!他們當時有叫警察來後來警察跟他們談完以後就直接走掉了。但是昨天我大約晚上7:15放音樂聽到7:25分!他們又報警了...我有下載測分貝的app,一放的時候我就有在測怕太大聲,我是直接把手機靠近喇叭約10公分測,分貝沒超過70...而且我窗簾窗戶都關上窗戶關一半而以...
今天他們故意在我窗邊說要告我,旁邊不知道事親戚還是朋友說要做證,而且他們和鄰居比較好,我這幾年才搬來的
如果他有證人確沒物證能告我嗎?
我是未成年人感覺就是吃定我的樣子...
我該怎麼辦?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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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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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用過於擔心。這個頂多只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已,不會有刑事的問題。除非你公開場合罵他,或是放話要傷害他等。有很多的案件後續是因為口角引起的,可以的話儘量不要跟對方談太多。
二、真的不用太擔心,這貼一個裁定給你看好了,這個裁定最後是你的立場的人贏。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 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警號者。三、製造噪 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是依條第3款之規定 ,必是:「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致妨害「公眾」安 寧,始應受罰。雖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惟必須以處 理警員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 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經查,本件僅有檢舉 人及其同住人之筆錄,尚無法證明所檢舉之聲響程度。且依 處分機關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所載「於屋內聽得聲音無法 明確辨認是何處以及何物造成」,已難遽認檢舉人與其同住 人所為異議人製造噪音之檢舉為真,亦難認定本件同時有於 檢舉人屋外之公眾場所可同時聽得感知之噪音,而符合裁罰 之條件。況依異議人所提之鑑定報告,亦無檢舉人所陳情事 。此外,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異議人有處分書所載之事實 。綜上,原處分機關依該條款裁處異議人罰鍰,難謂有理。 異議人請求撤銷該處分,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由 本院另為裁定不罰。至原處分機關裁處所憑之另案裁定,與 本件檢舉人無法舉證噪音為異議人所為之事實不同,不得比 附援引,應併敘明。」
三、以上,希望有幫到你,並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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