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去住未成年家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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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0 22:24 最後編輯日期:104-02-20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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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刑法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刑法第229-1條: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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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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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1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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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未滿十六歲性交的話是重罪,有判決一年多的前例。很多人不知道提告後判那麼重,也有很多人不知道與未滿十六歲的人性交判那麼重…
二、所以要看你們怎麼想,拆散他們還是成全他們。
三、要拆散他們,當然是提告;要成全他們,就不要告了吧…
四、這個是非告訴乃論,告了之後撤了,有可能給緩刑,有可能不給緩刑(這不能易科罰金的),不給緩刑,如果是判一年多,這個男的就要關一年多了…
五、如果要給這個男的後路讓他知所進退,也可以考慮發個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六、但是法律沒辦法阻止二個人相愛,如果他們是真愛的話…還是有人關完之後仍然在一起的…
以上,想清楚了再處理…會比較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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