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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過期

  • 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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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4 22:53 
  • 文章人氣:552
  • 個人積分:2
  • 您好,

    先前家裡打掃發現張本票,上有對方簽名、身分證、住址、電話、金額及對方按指紋,但兌付日期已過(99年10月)

    想請問現在效力為何?

    是否可請對方直接支付金額,我將本票給對方,如一般借貸處理

    或是請對方重開一張?

    若是對方不可,能否申請本票裁定?勝的機率為何?

     

    感謝回答!

  • 江昱勳 (江昱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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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4 23:24 
  • 文章人氣:238
  • 個人積分:178
  • 律師評價:7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10號
  • 一、本票請求權時效為3年,超過3年仍可請求,只是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票款。

    二、倘票據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借錢),則得請求返還借款,以取得票面所示金額。

    三、當然可以請對方重開,但是一般來說,較為困難(需要對方同意換票)。

    四、本票超過請求權時效,仍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但是對方通常會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防禦,所以聲請本票裁定意義不大。

    五、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六、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 行動:0956893927、E-mail:voon0618@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