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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收養我未婚妻的小孩

  • 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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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5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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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準備要收養我未婚妻的小孩,小孩也願意讓我收養,生父方面也取得同意,但是我和小孩的年紀差不足十六歲,就差2個月,想請問有辦法可以通融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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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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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為強制規定,若兩者未超過十六歲,則收養仍屬無效,無通融之辦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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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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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未滿十六歲就算是送到法院法院也不會認可。
    二、以下這則法院裁定摘要供你參考:
        「一、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
        上。違反者,無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
        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
        1079條之4、第107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
        收養人係於民國71年9月21日出生,被收養人係於86
        年10月7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渠等年齡相距尚未
        達16歲以上;依照上開前段說明,渠等間之收養應為無效,
        是本件收養,即有無效之原因,爰依同法第1079條第2項規
        定,聲請收養認可之聲請,不予認可。」。
    三、愛一個人,要連她的兒子一起愛,就算法律上不是父子,也可以當父子,視他為己出,
          像一個爸爸一樣的愛他就足夠了。
    四、如果你硬要挑戰這個規定,一個是打官司打到底後聲請釋憲;一個是找立委修這個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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