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收養我未婚妻的小孩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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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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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滿十六歲就算是送到法院法院也不會認可。
二、以下這則法院裁定摘要供你參考:
「一、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
上。違反者,無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 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 1079條之4、第107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
收養人係於民國71年9月21日出生,被收養人係於86 年10月7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渠等年齡相距尚未 達16歲以上;依照上開前段說明,渠等間之收養應為無效, 是本件收養,即有無效之原因,爰依同法第1079條第2項規 定,聲請人收養認可之聲請,不予認可。」。
三、愛一個人,要連她的兒子一起愛,就算法律上不是父子,也可以當父子,視他為己出,
像一個爸爸一樣的愛他就足夠了。
四、如果你硬要挑戰這個規定,一個是打官司打到底後聲請釋憲;一個是找立委修這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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