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侮辱定義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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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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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實務上認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重大侮辱」,固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即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惟端視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
2. 白話說,其實就是視個案情形而定,但也以「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作為判準。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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