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請問我在三個月前被遊覽車擦撞,對方逃逸,當下有報警,但警察只叫我等對方到案說明,等了三個月對方還是不出面,交通事故初步研判結果是寫 - 對方未到案說明,事蹟不足,不予研判。
想請問
1. 警方的工作是否有義務讓對方到案說明?
2. 對方不到案說明,是否只有提告一途?
3. 提告的話要被那些資料,流程上是否很複雜?
4. 或者有其他途徑是我可以進行的呢?
以上再請幫忙說明和建議。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可以直接至地檢署提告,提告後檢察官會傳訊被告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刑事告訴最重要的就是證據。
二、你手上有那些證據呢?
三、如果完全沒有證據真的不建議提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若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聯絡。
1. 對方公車司機若是有造成您受傷的情形,亦可能同時該當肇事逃逸。
2.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肇事逃逸則否,所以提告過失傷害要注意6個月告訴期間。
3. 您還有3個月期間,請抓好時間,若對方堅持不出面,則於時效前提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刑事告訴。
4. 這段期間,除蒐集關於您車禍事故發生的相關證據外,也一併蒐集、統計因車禍受傷所為的額外支出。
5. 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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