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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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05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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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一定,要看檢察官怎麼決定。
二、通常檢察官決定了法院會尊重檢察官的決定,實務上見解是這樣說的:
「從而,
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應考量是否難收 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因素,而所稱「難收矯正之效 」及「難以維持法秩序」,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此乃係立 法者賦予執行者能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 益之危害大小、施以自由刑避免受刑人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 素,據以審酌得否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此乃執行 者所為關於自由刑一般預防(維持法秩序)與特別預防(有 效矯治受刑人使其回歸社會)目的之衡平裁量,非謂僅因受 刑人個人家庭、生活處遇堪憐或犯後態度良好即應予以准許 ,且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此項裁量權,僅在發生違法裁量或 有裁量瑕疵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三、檢察官可能考量因素中包括「被通緝」這點, 及其「前科」,如果前科很多然後又逃跑被通緝
,還是有不給易科罰金的案件(例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35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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