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上權塗銷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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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問題,目前尚沒有統一的見解,而就本條促進土地利用之立法意旨看來,在該地已經設立地上權,且很難同時存有其他使用權源大於所有權及該地上權的情形下,本文認為應該以地上物所有權為地上權人為限,否則很容易以隨便設立租約等方式,使的地上權根本無法塗銷。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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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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