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房子女應繼承土地被大房配偶以禁治產監護人名義咨意出售

- v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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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1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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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子女拋棄繼承權,二房子女應繼承之土地,在被繼承人還存活時(96年)被大房配偶以禁治產監護人名義咨意出售,被繼承人97年病逝.
99年二房子女收到國稅局遺產稅單,但於102年3月5日取得買賣契約證明後,才確知土地被大房配偶售出,102年3月29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其上明載大房配偶應繳納遺產稅,地院亦於於103年查出土地售出款項匯入大房配偶帳戶中.
二房子女於103年11月以刑法335條侵占罪提告,但姻親間逾六個月不起訴.
法律顧及親情而有六個月時效限制,但被告不念情份,故意犯法,侵占證據確鑿,且事實上二房子女並無參與被繼承人的事業,又未與大房及其子女同財共居,只因逾期六個月時效,受害人就得喪失權利,豈不違反天理正義?
請問受害者能以何法條平反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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