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本票的問題
- 林嘉柏 (林嘉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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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14 20:35 最後編輯日期:104-03-14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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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您好:
既然對方的本票已經屆期仍未付款,建議您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聲請後法院會發公文請您提出對方的最新戶籍謄本,您就可以拿這份公文去戶政事務所聲請對方的戶籍謄本,如此就可以得知對方目前的戶籍地在什麼地方,即使電話聯絡不上人,也還不至於完全失去對方的下落。
您向法院陳報對方的戶籍謄本後,法院會向對方的戶籍地寄送本票裁定,在送達後的10日內對方可以提起抗告,不過抗告只能針對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的程序上事由提出,所以如果您的本票形式要件都已具備,例如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等都有記載,對方就算提出抗告也不會成立(至於如果對方針對實際上有沒有欠這筆錢有異議,則是之後強制執行時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的問題,不能作為抗告事由)。
本票裁定送達後,如果對方沒有抗告或是抗告被駁回,本票裁定就確定了,法院會另外寄一份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給您。之後您就可以持本票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及所得清單,只要對方名下有財產或所得,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了不動產以外,對方如果有存款、薪資、股票、租賃所得、車輛等財產或所得,都是可以執行的。
最後,萬一對方已經脫產,導致您去國稅局查詢時名下已無財產,就沒有辦法強制執行了。這時候可能降低您財產損失的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向對方提出刑事的詐欺告訴,迫使對方出面應訊並且較積極地與您和解以免受到刑事追訴,但是詐欺的成立要以對方有施行詐術及不法所有意圖為前提,因此您需要先確認手上有無足以證明對方在借錢及簽本票時,已經沒有日後還錢的意思或能力的證據,以本所曾經承辦過的案件為例,是去查詢債務人的票信紀錄,發現他在借錢跟簽本票之前,早已陸續跳票而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或者是有相關錄音、錄影可佐證對方一開始就不打算還錢。否則的話,就是考慮把這個本票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拿回一些錢填補損失,其他就讓他們用法律外的方式去處理了。
以上法律意見,謹供您參考。如您有進一步問題,歡迎致電:0980432605或來所討論(事務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62號,如您居於臺南、屏東地區,另有據點可就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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