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數到簡易庭辯論庭通知書後,被告的答辯書狀只要在最後言詞辯論前都可以提出?
但民訴第267條: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1. 這條是規定,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要在收到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但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實是已經法院訂有言詞辯論期日,就要在言詞辯論期日5日前提出答辯狀。
2. 實務上,只要在開庭前提出答辯狀就可以,但若未提出,也可以當庭再表示意見,但建議還是盡早提出讓法院有審閱的時間,以免浪費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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