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請教關於竊盜罪

- 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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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19 00:59 最後編輯日期:104-03-19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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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請教下,
在今年一月份左右小弟在租屋處的樓梯間抽煙,
那天心情不太好喝了些酒,
剛好聽到樓上的一對情侶搭電梯下樓去門卻沒上鎖,
也不知怎麼了鬼使神差起了歹念就開門進入該房,
本只想看看就離開,
卻剛好被對方撞見,
當下雖然不斷道歉對方依然報警,
警察到後有搜身並請對方檢查後並無發現有東西遺失,
之後就被移送法辦!
隔天開了庭,
訊問候被限制住居候傳!
很後悔怎會做出這種事,
但又怕因為這樣影響到我的工作,
想請問我沒有任何前科也想和對方道歉,
這樣檢察官有可能減輕刑責嗎?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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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19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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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刑法第29章: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2.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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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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