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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契約審議擬定問題2

  • 林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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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2 20:19 最後編輯日期:104-03-2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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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好。   因求助無人,又來發第二次文,但這次我自己有查了一些簡單的法律,請教是否可行。

    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原問題連結在此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71403&tid=1035&ccode=PostDate%20desc

    我們有查到了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

    請問各位大大,

    因為事後深覺此合約的不公平之處異常明顯

    1.(餐點我們出,消費者付出之收費他們100%全額拿走),

    2.(此app廣告上架之所有圖片拍攝皆出自我們自己,廣告幾乎我們自己做的,收取違約費用為10000元之理由為因為他們有付出許多廣告成本,個人覺得如果只是照片上傳花了10000元也過多了些。)

    不知是否可以依循此法尋求合理的幫助,謝謝您^^

    最後祝您平安、喜樂、事順心,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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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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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所謂「所得費用由甲方所有」,應該解釋為,扣除乙方成本之獲利歸甲方所有,而非營收歸甲方所有。

    2、民法247-1條,基本上以定型化契約為限,此類商業交易,ㄧ般而言難以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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