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契約審議擬定問題2
- 林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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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2 20:19 最後編輯日期:104-03-2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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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因求助無人,又來發第二次文,但這次我自己有查了一些簡單的法律,請教是否可行。
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原問題連結在此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71403&tid=1035&ccode=PostDate%20desc
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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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因為事後深覺此合約的不公平之處異常明顯
1.(餐點我們出,消費者付出之收費他們100%全額拿走),
2.(此app廣告上架之所有圖片拍攝皆出自我們自己,廣告幾乎我們自己做的,收取違約費用為10000元之理由為因為他們有付出許多廣告成本,個人覺得如果只是照片上傳花了10000元也過多了些。)
不知是否可以依循此法尋求合理的幫助,謝謝您^^
最後祝您平安、喜樂、事順心,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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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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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所謂「所得費用由甲方所有」,應該解釋為,扣除乙方成本之獲利歸甲方所有,而非營收歸甲方所有。
2、民法247-1條,基本上以定型化契約為限,此類商業交易,ㄧ般而言難以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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