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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要賠償勞動契約中的教育訓練費用

  • 陳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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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3 03:08 
  • 文章人氣:1077
  • 個人積分:4
  • 我在彰化知名大醫院工作

    由於長期人力不足 薪水也給非常低 已經出現職業

    契約尚未到 醫院表明 若提早離職 

    必須繳交以下的:

    離職賠償
    1.違約(於契約期間內自請離職):
    非醫師人員依契約規定,繳交教育訓練費用三萬元,醫師人員依契約規定金額繳交違約金。

    二、離職預告
    第五十九條:本院員工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各款項外,自請離職者,應按下列預告期間規定,填具「離職申請書」預告本院。
    1.在本院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在本院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在本院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員工離職如未按規定預告,或未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致使本院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並不覺得我有受到什麼教育訓練 但醫院每年有固定一些網路線上課程跟幾堂(不超過五堂)實體課程 列為必修 不去的話不給年終 考績也會影響

    我這職位沒有什麼要移交的問題存在 如果我依規定提早預告離職 可以在預告期滿之下 不辦理離職手續就離開嗎?(所謂離職手續就是要去交回ID卡以及繳交違約金) 這樣醫院提告的成功率大不大呢?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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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3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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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陳亞你好:

    關於你所詢問之問題得有幾點主張

    1.若你的工作性質非屬勞基法所規定得以定期契約方式為之者,則你與雇主所定之定期契約將視為不定期契約,只需要依照預告期間提前告知雇主就沒有違約的問題。

    2.若你與雇主所簽訂的屬於最低服務年資的約定,應檢視該約款的必要性與合理性,若有逾越,則仍視為不定期契約處理。

    3.縱認為請求違約金合法,亦可向法院請求酌減或免除。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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