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勒出來後,列管二年相關問題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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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而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就是觀察勒戒完畢認無繼續適用必要,與以不起訴或不付審理的情形。而得適用前項就是第25條第1項,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定期或認有可疑施用毒品時,通知到場驗尿,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許可,強制採驗。
以上供參。

-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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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7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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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指的應該是勒戒後二年為毒品列管人口,第一次大都在出所隔月就會先收到通知書,第一次應該會是管區親自送驗尿通知書,你人若戶籍地址,當天就要跟管區一同回去驗尿,你若不在,會請家人代收驗尿通知,幾天內拿通知書自己去找管區報到。之後約三個月一次的驗尿。
建議: 第一次要儘力配合驗尿警員,並留下可以讓警員聯絡到你本人的手機,請員警用手機通知你驗尿或不需通知,你每一,四,七,十月 月初時自己主動到警局配合驗尿,而且要確定驗尿結果無毒品反應時去驗,一旦驗出,二年的時間就會重新再計算一次,日後遇臨檢都會相當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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