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問題
- 胡志彬 (阿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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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28 23:18 最後編輯日期:104-03-28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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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方為何脅迫你簽本票?是否確實有欠對方債務?如無,則對方可能構成恐嚇取財、恐嚇危害安全或強制等罪,如有,仍應視個案情形以及對方的手段等,才能斷定有無構成刑事犯罪。
2.本票發票人的責任,票據時效自到期日起算3年,如果過了時效,可以拒絕給付票款,但仍會有票據法第22條第四項利益償還請求權的適用
3.如你確實有欠對方而你已付款,就算過了3年時效,對方可以拒絕返還
4.如果開本票付款是因為其他債務,則如本票未獲兌現,債主仍可用原來的債權(例如借貸關係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索討(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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