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不公開6萬人社團公然侮辱
- 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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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02 09:59 最後編輯日期:104-04-0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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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提出妨害名譽及民事求償告訴
對話約如下
被告(19歲):樓主(樓主=原告)低能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他當小丑娛樂大眾錯了嗎?
原告(24歲): 發表意見可以,人身攻擊就不太好
被告(19歲):那我換個說法,最近一堆低能發一堆無腦廢文,無關也能扯原告在整個討論串除了笑臉符號以及勸戒不要人身攻擊以外並無其他言論
(我有查詢過相關法條,在侮辱罪證充足又沒偽造證據的情況之下很難被反告誣告)
但被告依然堅持要反告
並且請問這個公然侮辱的佐證是否足夠呢
雙方筆錄做完的情況之下傳票大概又甚麼時候來呢
謝謝各位律師閱讀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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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0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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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用詞,應該不至於使得通常人感覺到身體安全受到威脅的狀態,應不會構成恐嚇罪。且其提告並沒有捏造證據的情形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被告的部分,其在六萬人的社團中做出侮辱他人的談話,由於該社團的人數眾多,在該社團發言已可視為公然的發言,且該發言內容可能也不能算是可受公評之事,應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警局做完筆錄後,如果沒有另外需要調查的,警局會將相關卷證提交給地檢署,一般而言會在一兩個月內傳喚被告及證人開偵查庭,進行後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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