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用品專利侵權問題
- 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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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08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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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將一種二十年前所發明的運動用品(泡棉兵器)做出一種結構上的創新,使產品的耐用性和安全性提升並申請專利。
但是專利的申請 對方是一次將整個構造一次申請起來
我想請問以下幾種狀況是否會造成侵權
1.代理國外同類型舊設計產品到國內銷售
2.自行製造並銷售舊設計產品或者材料包
3.避開創新的部分 在舊設計的基礎上自行研發並且販賣同類型產品
4.在網路上架設論壇 社群 公開討論交流各種兵器做法
註1.對方的產品專利號為 M473233
專利名稱 手持式安全打擊用運動器材結構註2.舊設計的所需材料是特定長度的鐵條 PVC管 膠布 以及一般的泡棉
以上是我的問題 謝謝您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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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舊設計商品,應無侵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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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製造、販賣舊的設計是否會侵害您所指出的專利,主要觀察的重點在於,1.該舊設計是否落入新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內;2.該舊設計公開的時間是否早於該專利的申請時間,如果早於該專利之申請日,則即便舊設計的結構落入新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仍可主張該新專利在申請之前已經公開,不具新穎性而得撤銷。
如果舊設計公開的日期晚於新專利的申請日,且有落入新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你在舊設計上進行改良,必須達到迴避新專利的技術特徵的程度,方不致於構成專利侵權。
最後,如果只是討論設計的內容,沒有製造、使用或販賣具體的結構物,那不是專利侵害的類型,不會構成專利侵權。
如果您有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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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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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陣雨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代理國外的舊式設計產品到國內販售,如果該舊式設計產品不曾於國內使用或販售,則可能構成侵權,但前提是該產品落入此一專利的範圍內。由於專利的先使用人在專利申請前已經使用的技術若與專利技術相同,仍「允許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實施,此乃先使用的抗辯權。但該繼續實施的範圍僅限於原有的範圍內,是以若未曾在國內使用則不得主張此一抗辯。
2. 自行製造或銷售舊式產品或材料包,如果自行製造的產品或材料包落入於系爭專利的範圍內則可能構成侵權。
3. 設計迴避是為了主張不侵權的抗辯,建議您在設計迴避新產品時先取得「不侵權」之鑑定報告或法律意見書。
4. 在論壇上討論若提到要約販賣等字樣則可能構成侵權。
綜上所述 若作品落入於專利權範圍內則可能構成侵權 善意先使用的範圍有使用地域的限制
但若您認為系爭專利不具有新穎性 則可以直接挑戰該專利之有效性 每個專利都可能有百密一疏的地方,此為常用且最底抽薪的抗辯方式。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但也可參詢各大律師之意見!~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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