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停車位買賣糾紛
- 小紅莓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4-08 10:38
- 文章人氣:610
- 個人積分:6
-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第 1/1 頁
- 1
共 1 筆